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试行)(2002)。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的临床诊疗活动。本标准由国家卫生部负责解释。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同时废止。现行有...

(试行)(2002)。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的临床诊疗活动。本标准由国家卫生部负责解释。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同时废止。现行有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稿,公布稿),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进行修订。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1张图片-东江百科

一、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1、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3、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不实,最高法院未颁布)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5、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已经失效)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 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 发表于 2024-06-25 09:08
  • 阅读 ( 283 )
  • 分类:互联网

0 条评论

请先 登录 后评论
q1707
q1707

647 篇文章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