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饿死女童事件,一个年仅8岁的小女孩,被父母残忍杀害,尸体被扔在垃圾桶里。这件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人们纷纷谴责凶手的残忍行为。然而,在警警方的调查中,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原来,这个小女孩的父母早已离婚,她一直跟着母亲生活。而她的母亲,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就再婚了。这样的家庭环境,让小女孩从小就缺乏安全感,性格内向,不爱说话。在学校,她也经常被同学欺负。
“拐”这个词本身有侵犯他人自由的负面含义,不能轻易使用。如果指的是人们常说的“拐卖”,就是将他人绑架或者欺骗后卖掉,用于牟取利益。被拐卖的人可能被送往他人家庭做劳工、进入非法营业场所从事非法行业、或者被迫婚姻等。拐卖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在身心和法律上的巨大损失,实际上是对人权的极端践踏和严重犯罪行为。我们应该拥护法律法规,加强对拐卖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如果你是在问人们通常被拐走后会被迫做什么,那么这取决于拐走他们的人的动机和目的。有些人可能会被拐走并被迫参与非法活动,例如贩毒或走私。其他人可能会被拐走并被迫进行性剥削或其他形式的人口贩卖。还有一些人可能会被拐走并被迫进行强制劳动。总之,被拐走后的遭遇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个人情况和拐走他们的人的动机和目的。
这是一篇对儿童拐卖问题的主要环节进行梳理和科普的文章。讨论儿童拐卖话题的文章已经很多,这篇文章更多的只是梳理事实,基于相关的数据和研究,来对这个话题进行一些科普性质的探讨和分析。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这篇文章会比较长,但是读完之后,也许你对儿童拐卖这个问题的看法,能够被刷新。
1 为什么会有儿童拐卖:儿童作为商品的市场
对非亲生儿童的需求是一直存在的,而且也不会消失。已经有很多针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判死刑”这个说法的批判了,这里不再赘述。实际上只要讨论国内儿童拐卖问题的人,都必定会指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买方市场庞大”。如果不能摧毁旺盛的买方市场,也当然无法斩断儿童拐卖的利益之源,“愿天下无拐”也终将沦为一句空话。表象之下,到底是什么人需要买孩子?
1.1 为什么需要买儿童
中国传统上很少有西方和伊斯兰世界那种严格的奴隶制,但在农业社会中,对体力劳动者劳动力的需求较大,未成年的孩子从很小年纪开始就可以帮助家庭作一些农活,对人身、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买卖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一直存在。除此之外,中国传统社会中还有大量的半奴隶性质的仆役、奴婢,而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未成年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无论在中西社会童工基本上都已经绝迹,很少再有因出于对未成年人劳动能力而形成的儿童买卖了。相对的,儿童买卖中的需求,主要还是来自于收养需求。
▲这张刷遍朋友圈的图,是被冀滇警方解救的被拐卖儿童军军返乡
事实上,几乎绝大部分深入研究过国内儿童拐卖现象的人,都会告诉你,遭遇拐卖的小孩,大部分最后的归宿都是被买家非法收养。巨大的买方市场后面,既有国家在儿童收养渠道和安置制度上的欠缺和不完善,也有社保制度不足造成的“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等传统观念,和计划生育政策“只生一个好”的冲突。以非正常渠道收养这些被拐儿童的买主,既包括失独家庭、未生育家庭,也包括已经生育和有子女的家庭,乃至未婚未育的个人。买家的需求一直都有各种变化,理由也远远比想象得更为错综复杂。
正因为绝大多数被拐小孩的买家,都怀着想要收养的目的,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被拐孩子的年龄越小则价格越高。收养人一般倾向于认为越小的孩子越容易“养熟”。想要个男孩“延续香火”“传宗接代”,这当然是最常见的理由,这也是为什么男童的价格要大大高于女童。养老机构缺失、医疗保障不够、无法满足养老生活需要,所谓的“养儿防老”最后在实践中变成了“买儿防老”,背后是不够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不过,非法收养的原因和性别选择倒也并不一定挂钩。除了续后和养老,买孩子常见的理由还有:想要增加人数壮大家族势力的(比如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常常会重男轻女,因此买男童来保障家庭的土地分配利益)、想要儿女双全或者平衡家族人口性别比的(担心男孩子太多或者嫌弃女孩子太多),或者是想要个孩子在年纪大以后帮做家务或者帮干活照顾自己(可能更倾向女孩,所谓“养女伺服”),以及通过“引进”收养的子女来巩固婚姻关系(或者提高自己的家庭地位),等等。
另外还有一种收养目的,姑且称之为给自己的亲生子找“备份”吧。以被拐卖儿童最主要流入地的福建省为例,历史上如闽南地区,一直都有收养、交换养子养女的习俗,来规避或者降低亲生孩子可能遇到的风险。养子要承担起征兵服役、出海打渔等高风险和繁重的任务,养女则作为“童养媳”,或者被买卖婚姻来换取彩礼钱以弥补亲生子的结婚开支,甚至被安排“换婚”(说得好听点叫“亲上加亲”),即嫁入对方家庭作为交换,让对方家庭的女儿嫁过来做媳妇,解决亲生子的婚姻大事。这种性质的收养行为在八十年代以前的某些地区,不但常见而且公开化。直到今天,学者在田野调查时候仍然会发现这种风俗的少数残留。
虽然并非本意,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促成了儿童拐卖的市场。非法收养作为一种民间对限制生育政策进行调适的手段,满足了包括失独家庭在内的这种对孩子的需求。在计划生育未全面推行的时候,家庭之间的收养和送养一般是自愿互换或送子,绕开法律程序的一种私下里的行为。等到九十年代中期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在地方上被严厉执行时,“只准生一个”无法满足很多家庭对多个孩子的需求,导致了民间非法收养儿童现象变多。
以被拐儿童的主要流入省份山东和福建的调查研究为例,“超生受罚”的政策,加上重男轻女的性别选择,在当地变成了:如果超生时生下的是男孩,就留下;是女孩,则送养掉。因此当地家庭非法收养的女孩,基本是本地居民超生未上户的“黑户”儿童,而且大部分也并不好称为“买卖”,倒几乎都是送掉的。而收养的是男孩的话,则大多是外地拐卖而来后购买收养的。而且收买外地拐卖而来的小孩,这个趋势从九十年代开始,越来越明显。学者的调查也都证明了这一点(王锡章,2015;王金玲,2014)。
这种非法的收养行为,通常都较为隐蔽,邻里亲朋也都会相互帮忙隐瞒收养事实,加上亲养亲卖的情况一般不会报案,各种错综复杂的现实,都给办案追查造成了困难。
1.2 “带孩子乞讨”背后的利益链
与社会上普遍的认知不同,“带孩子乞讨”的一般不是拐卖来的孩子。早在2011年前后,声势浩大的“微博打拐”在运动后期,就已经有人指出了这个活动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人并没有分清,流浪和乞讨的儿童,不等于就是被拐卖的儿童。特别是其中在地铁上乞讨的小孩常常是由一到两名大人带着的,他们通常能拿出证明,以应对民警和站务人员的盘问。个别不服气者甚至带他们去做了DNA检测——目前公开的绝大部分结果都能表明,他们确确实实就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和直系家属。
为什么说地铁上带孩子乞讨的大多数不是人贩子?这要先讲一讲职业乞丐这件事。
一般人的认知里,成为乞丐是失去生活保障不得已寻求社会救助的方式,一般以老年人和小孩居多。刘绍华在对四川凉山这一流浪人口较多的地方的研究表明,相当多的贫困地区的诺苏人“流浪者”最初只是怀着去外面的世界闯荡冒险的心理。进入了城市,却并没有出路,缺乏相应的技能,沦为了乞丐、小偷和扒手。救助站的设置当然是有必要也是有用的。
然而如今,职业乞丐已经占据了城市乞丐的八成左右,早在八十年代末开始就已经是乞丐群体的大多数。青壮年乞丐也越来越常见。他们一般是贫困农村来的流动人口,有建立在地缘和亲属关系上的网络,同村同乡彼此照应,也有着相应的乞讨技巧的培训(比如:选择什么地段,什么时间,哪些人更容易掏钱,等等)。
成为职业乞丐,与其说是迫不得已,倒更不如说这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理性的经济行为。在孙志刚事件废除收容制度之前,“屡遣屡返”的现象一直令救助站为之头疼:只要进城乞讨远比留在贫困农村种田的收入更为丰厚,职业乞丐就会一直存在。“种地一年,赚不过打工一个月”,学者黄宗智称之为“半耕半工的过密型生产”早在九十年代就已经成为农村普遍的家庭生产模式。而无论是这些职业乞丐本人还是村里干部,大多都一视同仁地称此为“外出打工”。
▲03年前后媒体曾经大规模报道过的“乞丐村”现象
而这些职业乞丐,往往会捎带上自己或租用的孩子。有些村每年都有数百人领着孩子去外地乞讨。比如曾被各大媒体报道的“千人外出乞讨”的甘肃岷县小寨村和虎龙村,或者贵州凯里“乞丐乡”,虽然决不能因此就污名化地说当地是“全民皆乞”,但是数量确实惊人,职业乞丐的人数遍布全国各地。当地小学的老师和校长在采访中曾表示,特别是中小学寒暑假,村里的小孩差不多全跟出去了。一个小学大约六成的学生会在假期(尤其是春节),去外出“讨学费”。有些小孩十一二岁才念小学,有时也并不是因为穷,而是从小随父母出去乞讨了。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权益保护,又极其欠缺。只提禁止儿童乞讨,却不提相应的社会救助,对改善这样的情况,并无任何好处。
1.3 乞讨的残疾小孩都是拐卖后被打残废的吗
那么,为何经常会看到各种残疾小孩乞讨呢?他们是被拐卖后给特意打残废的吗?
这里以有名的“乞丐村”安徽阜阳集镇宫小村为例。当地人管残疾小孩叫“瘫子”,带残疾小孩行乞则被称为“带瘫”或“带香”(意思是手脚残疾者特别赚钱所以很吃香),丐头则相应被叫成“香主”。当地日常问候的一种,就是“带瘫子了没有”。
可是,这么多的残疾小孩上哪找呢?以宫小村为例,他们的“瘫子”是去阜阳当地甚至其他省份的贫穷地区找的,必要时还会出一点介绍费,甚至想各种办法,通过地方残疾人协会或组织去搞到残疾儿童的名单。对残疾小孩的家长而言,这只是“招工”,管吃管住,要签订租用合同,要收取对方押金,发生意外还要问丐头赔钱。一般来说越残疾越畸形,就越抢手。当年就有调查记者发现,平日村里家家户户的“瘫子”像猴一样圈养着,并不给外人接触。原因说起来,除了避嫌,这样做一则是为了防止被其他丐头挖走,个别机灵的“瘫子”可能会“跳槽”去其他出价更高的“香主”那儿;二则是带出去之前要进行一些基本的培训,至少要会叫得出“父母”的名字和基本信息,以顺利规避沿路乞讨时相应的盘查。(胡展奋,2003)
这样的情况当然会促成儿童买卖,但实际中也并没有人想象得那么常见,因为要考虑成本。职业乞丐选择的小孩一般在8-15岁之间——太小了容易得病,太大了则不好控制。2004年前后租一个“瘫子”的报价通常是每年3000-4000元,买一个大约6000元左右。虽然乞讨个小半年就一定可以赚回本,但买“瘫子”的也并不多。因为“瘫子”不务农不干活,照顾起来颇费心,而且长到一定岁数后就没那么好管制了,一言不合就罢工,没准还会报警声称被虐待或遭拐卖。当地基层的警方对这一类性质的纠纷,也颇为头疼。
那么,会不会有拐卖小孩强迫行乞,为了赚更多钱而强行打残的情况呢?考虑到卖孩子的利润,这样并不合算。接下来会讲到,将拐卖的小孩用于行乞,在儿童拐卖的各种去向中,实际上只占非常小的一部分——比如下文要讲到的山东省,这个比例只有2%,在其他省份甚至更少。
2、是谁在拐卖孩子
既然带孩子乞讨的大部分都不是人贩子,那么拐小孩的,到底都是些什么人呢?
这要分不同的情况来讲了。
2.1 超过一半的小孩其实是被家人卖掉的
和通常人想象得不太一样的是,比起暴力绑架拐卖,超过一半的小孩,是被自己的父母或亲人卖掉的(李春雷,2013)。而王锡章的对山东省近年侦破的拐卖儿童案件的统计中,有高达72%是被亲人卖的,而以暴力手段偷抢小孩来拐卖的人贩子仅仅只占了1%。
父母卖掉孩子的原因各有不同,大概有:农村超生交不起罚款,未婚先孕没有抚养能力,没有避孕生下来又养不活,希望送出去让孩子被好人家抚养,等等。“家贫卖亲”在中国历史上从来就不是什么耸人听闻的事情,戏剧笔记小说等文学作品里经常出现。古代“人牙子”的职业特点之一,就是会同时出没经济落后地区(卖方)和有钱人家(买方)。
在一些贫困地区早就有了卖子专业户(比如山西忻州、四川凉山、广西玉林、云南红河/文山/昭通等等),甚至有个讲法叫“要想富,怀大肚”。和“乞丐村”一样也出现过“拐卖村”,全村有一半甚至将近八成的村民卖过自己的孩子。“拐卖村”也好“乞丐村”也好,这种乡村的“灰色化”,本质上是国家权力和法律在基层失控的表征(参见陈柏峰、董磊明等人的研究)。
相当多卖掉自己孩子的人,并不为此愧疚,也普遍不同意这是在卖孩子。他们常见的逻辑一般是“反正自己也养不活,打胎还要钱”,“不如托付给别人,怀胎这么久,总要拿点营养费/奶水费吧”,“这样是为了孩子好,不跟着受苦”。小有名气的民间反拐志愿者“仔仔”就遇到过挺着大肚子的孕妇亲自跟前来“预订”的人谈价的情况,这头待产,那头备款。
声讨人贩子的困难之一,恰是“人贩子”本身的模糊性。卖掉孩子的,有可能正是亲生父母;这在司法实践上量刑和定性上到底属于遗弃罪还是拐卖罪,尚且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还有一种情况是“只卖不拐”,这早在解放前就有这样的生意,通常是老年人,将弃婴或无家可归的幼儿洗洗干净后“送养”,收一点报酬俗称“冷水钱”,有时候甚至被称为是善举。这也给这种“只卖不拐”留下了正当化的借口。一些人贩子被抓到后,咬定自己并非有意也不知情,属于“捡到卖出”,这给进一步追溯孩子原生父母也多少造成了困难(这要等到09年被拐儿童DNA数据库开始建设后才获得了一定的解决)。
2.2 拐卖小孩的犯案省份分布
和之前曾写过的妇女拐卖不太一样的是,儿童拐卖的地域性特征并不是完全从经济落后地区拐卖流入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提到地域问题,这里必须先谨慎地强调一下这并非是“地图炮”:这三十年来,儿童拐卖在各个省份都有发生,阶段虽然细分起来有所不同,但确实也呈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地域性。河南是公认的拐出和拐入都非常高发的地区。除了作为重灾区的河南,总体的趋势上,拐卖流出的五大省份是云南(几乎可以排在河南后面)、四川、广西、贵州和新疆。
举例说,学者王锡章对山东省(这是被拐卖儿童的最主要流入省份之一)从2009年到2014年的儿童拐卖案件统计后发现,云南、四川、广西和贵州来的被拐儿童加起来,占据了已知案件总量的72.6%。正是因为了解到了这样的规律,在这些拐卖高发区域的省公安厅,已经相继设置了专门的打拐机构。
而遭遇拐卖最后流入的六个最大的省份包括:广东、浙江、江苏、福建、山东和安徽。各个研究的说法具体起来可能略有不同,但是一般不出这个范围(这里参考了王金玲的研究,我认为概括得最为准确和全面)。比如说,在2013年关于133个公开报道案例的分析中,被拐卖儿童的最后流入地最靠前的几个省份确实也就是:河南(24.82%),山东(12.41%),福建(11.68%)和广东(9.49%)(李春雷、任韧,张晓旭,2013)。
2.3 人贩子会盯上什么样的小孩
另一个情况是,贩卖小孩的专业人贩子在这些年早就逐渐集团化、组织化了,已经有了成熟的模式和较完整的利益链,通常跨省作案,多道转手。
在具体的拐卖案件中,贩卖团伙就像传销一样分工明确,分成上线、中线和下线,上线为人贩子或者婴幼儿的亲生父母,中线是转手者或者自称“保姆”——通常是女性,有些甚至还是哺乳期妇女,好逃避侦查。甚至有些案件中还出现了医务人员参与拐卖(2013年的陕西富平医生贩婴案)。同时还有“运输人”一条龙送“货”到下线,也就是买家那儿。
几乎绝大部分被拐卖的小孩都要转手多次,从一开始的收购价一层一层加码,辗转流经各种不同的地区,最后警方一般只能抓到中线。而利用淘宝店、网站和QQ群发布“货源”和谈价,也不是什么新鲜事。2013年公安部破获过某特大网络贩婴团伙,共4个网站30多个QQ群,涉案犯罪嫌疑人超过了一千人。由于越来越多的团伙作案,导致这种儿童拐卖案件一旦败露,经常就是大案要案。
除去被亲人卖掉,还剩下大约三成的小孩是遭遇了诱骗、暴力等常规手段被拐卖的。那么,什么样的小孩最容易被拐卖呢?
根据公安部打拐数据,最容易被拐卖儿童群体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俗称“流动儿童”),其次是留守儿童。其中以6岁以下的小男孩最受欢迎——在各种儿童贩卖案例中6岁以下男童的比例要大大高于女童。
价格方面,2009年前后购买一个儿童大约要2-3万元,如今已经水涨船高到7-8万元;儿童的外貌长相、健康情况,都会不同程度影响到价格,年龄越小价格越高,一个男婴甚至有可能被卖到12万元左右。这个生意,可比让拐来的孩子辛辛苦苦去乞讨赚的钱,来得快多了。
流动人口聚居区拐卖儿童的情况严重,现在早就是不争的事实。以昆明市为例,2000-2004年失踪儿童一共352名,只有2名是本地常驻居民的孩子,其他的全都是外来民工子女,在昆明西山和官渡区城乡结合部丢失的。(《新华视点: 揭开贩婴集团的黑幕》, 2004年)
“预防拐卖”通常和“安全流动”作为口号连在一起,是有道理的。外来务工人员大多聚居在地价低、房租便宜的城郊结合部或者是“城中村”,一方面人员混杂,管理混乱,治安不好;另一方面父母工作也忙、工资又不够高,进城务工人员经常还有超生,更加难以管顾。更重要的是,幼儿园设置的各种门槛,导致了流动儿童入托率普遍性偏低,无法得到集中和安全的看护,小孩只能处于半放养状态。
“不要让孩子离开大人的视线”,似乎只是一个儿童安全常识,然而对很多焦头烂额的进城务工家长来说,却是一个奢侈的要求。换一句话说,最容易遭遇拐卖的家庭,往往并不是有钱有权的人家。早在十多年前,最终能找回被拐卖的儿童的家庭,一般的花费大约至少在3到5万元。这也并不是每个家庭都能承担得起的。
根据中国最大的寻子网站“宝贝回家”数据统计显示,从2007年网站成立到2013年5月,全国总共收到寻子登记超过5000条,其中90%是因为监管缺失导致孩子被拐走;一半遭遇拐卖家庭属于农民工家庭。这里有一份表格,虽然并不全面(讲流动儿童要多于留守儿童),然而我们多少可以窥见一些特征:
▲“预警表”: 总分超过20分要重点监护。来源:王大伟. 专家发布危险预警表预防孩子被拐
正如研究中国当代流动人口问题的学者张鹂曾经指出的,当主流话语将边缘群体和犯罪现象相联系的时候,却往往忽视了他们才是最大的受害群体:“流动人口社区的犯罪问题不是由于外地人本身具有什么根本性的文化缺陷,而是由现有社会治安体系中固有的一些问题所导致。”(张鹂,2014)
3、为什么始终无法禁绝儿童拐卖
既然如此,为何不一开始就直接走正规途径收养呢?
3.1 错位的供需关系
客观上说,中国有极其庞大的收养儿童需求。仅仅就失独家庭一项,目前就有百万以上(易富贤,2013)。有收养儿童需求家庭的数目,相比要远远超过社会上的孤儿或遗弃、流浪儿童数。由于供需双方严重的不平衡,而且,收养机制也不可能像其他市场一样,衍生出大量供给来满足需求,因此,注定了收养的难度较高。事实上,在合法的收养“市场”上,婴幼儿非常抢手,一般孩子哪怕是稍有残疾,也是有人排着队想要收养的。但是,一方面,与合法收养孩子的难度相比,买个被拐的孩子要容易太多,另一方面,在制度和收养机构设置上,我国目前的体制均有极大的漏洞与不足。
3.2 缺少儿童保护机制寄养、送养规范
首先,中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完整的规划,可以将未成年人从不适合的原生家庭转移到寄养家庭,并进一步转移到适格的收养家庭。这就造成了大量的虐待、遗弃或养育条件明显不适合的儿童在法理上不能和原生家庭脱离,也就是说,即使是亲生父母不适合养育孩子,而且主观上也有送养意愿,但由于送养门槛非常高(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比如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或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无力抚养子女等),使亲生父母无法主动送养。
其次,在中国合法收养实在太难了。正规途径收养的门槛高,手续复杂且收费高昂。1998年《收养法》虽然已经放宽了对收养的限制(比如说将收养人年龄从35岁降低到30岁),但收养限制仍然还是较为苛严,无论是对于收养人(比如要求“无子女”就排除掉了很多家庭),还是对于被收养儿童(比如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无法被收养),两方面都不是太友好。对收养人的各种要求和限制虽然初衷是为了孩子好,但执行起来缺乏监督,自办自管,使得收养儿童早已经变成了一门人所皆知的生意。在收养过程中有各种名号的捐赠费、登记费、户口迁移费、公告费,基本是各地福利院的领养规矩,主要依据的是国家收养中心对外国人领养小孩的收费标准(1个小孩可以收取3.5万元)。由此而滋生的“弃婴经济”产业链,福利院收购被拐儿童,甚至像湖南“邵氏孤儿”事件和贵州镇远福利院那样,抢夺超生婴儿转由福利院卖给外国收养家庭,这类事件早些年也多为媒体报道。
仅仅只是因为福利院“黑心”吗?中国直到现在都还没有过一部统一的《儿童福利法》,没有立法,因此也没有对儿童福利提供财政预算。福利院本身的建设、资金和人手就非常不足,到了下面县市的基层福利院就更不用说了,兰考收养爱心妈妈袁厉害就是一例(她等于以一己之力替当地承担起了收容孤儿的职责)。根据民政部门2005年到2011年统计的数据,这些年全国的孤儿总数大约在50-70万前后浮动,而被福利机构收养的大约只有10万左右,也就是说,仅仅只有五分之一不到的孩子能在福利院获得安置(这个数据并不包括“黑户”儿童否则只会更大)。这是一个非常惊人的数字。
此外,收养家庭本身也有各种不同的需求。前面也讲到了收养家庭各自的理由和情况的复杂程度:一些家庭本身的功利和偏好,想要收养健康的男孩,而通过福利院能够收养到的通常以女孩和残疾儿童居多;而有一些家庭已经有孩子了,仍然想要收养,等等。是否应该拐买同罪?法律对于购买被拐儿童的买家惩罚确实也较轻,降低了买拐的风险。然而,当以正当、合法的途径无法满足收养一个孩子的需求时,买拐就成为了一件成本低、操作容易的方式。
在前面提到的诸多因为贫穷、超生、未婚先孕等情况卖掉亲子的案例里,这种因为父母没有抚养能力和意愿而得不到应有照顾的孩子,被称为是“事实孤儿”(比如2013年南京市江宁区“饿死女童案”的受害儿童)。这样的孩子本来应该被社工或者儿童福利机构再安置,寻找匹配的领养家庭,相当一部分却最后流入了人口买卖市场。
这样的混乱和错位之下,就有了令打拐的公安部门也颇为手足无措的案例:有些非法收养了孩子的家庭,视被拐的孩子为掌上明珠,公安却只能强行把孩子带走。因为2011年当时公安部规定,打拐解救的孩子不得再送回买方家庭抚养。而很多孩子最后也没能被亲生父母接回去,因为他们可能就是被亲生父母卖掉的,最后就只能一直待在了条件并不太理想的福利院。
总结起来就是:整个收养渠道和福利院体制,存在着各种不足和不畅,导致想要收养孩子的个人和家庭,却无法通过正规渠道来满足这样的需求;而另一头,一些应该被合法收养和再安置的儿童,最终无法被正规合法地收养。如此的供需错位,最后滋生了整个拐卖儿童市场的出现。而这样一个扭曲混乱的黑市一旦形成,连带的利益链条就很难铲除干净。
3.3 改革“孤儿院”制度
我国目前的儿童福利院制度,事实上就是西方国家在工业革命前和工业革命早期的孤儿院制度。正是由于儿童福利院主导着收养和送养,而外国人收养儿童又能为儿童福利院“创收”,使得中国继韩国之后,成为国际儿童领养最大的送养国之一。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已与17个国家有领养关系,目前中国是美国最大的儿童送养国。从1992年以来,共计有12万中国儿童被美国人领养。高峰期间每年有一万名儿童进入美国,近年数量下降,每年有也4000名。了解到这样的情况后,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会有人提出“儿童买卖合法化”这样看似极端的说法了:许多福利院做的,其实就是赤裸裸的儿童买卖。而且,相对于本国收养家庭,我国民政部门对于国外收养人毫无事后监督能力,一旦发生国外收养家庭虐待、遗弃等情状,民政部门根本就束手无策。
从长远来说,我国民间的儿童买卖,其核心结症在于送养、收养制度,而扰乱送养、收养制度的,首先就是儿童福利院。从某种角度来说,要解决成规模的儿童买卖问题,第一步就是要重组儿童送养、收养程序,使得送养、收养程序的重点可以集中到为儿童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上,而不是将儿童集中在福利院。
在重组儿童福利院制度的前提下,亦应当考虑修订《收养法》,同时放宽送养和收养家庭的限制。相对于严格立法设置条件来说,在实践中,民政部门对收养后儿童生活教育的持续跟踪、必要时的再次介入更为重要,也更能保护儿童的身心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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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信息】
*实际上公安部从09年后开始建设的“打拐DNA数据库”,已经解救了数千名被拐的儿童。今年5月前后最新上线的“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 请关注微博账号@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 ),可以在第一时间内扩散失踪儿童的信息。
▲请关注微博账号@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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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论文、研究和出版物
李春雷、任韧,张晓旭,《我国被拐卖儿童救助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年
胡展奋